【机构名称】
延寿县畜牧局
【职 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畜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研究制定全县畜牧业发展战略;负责编制全县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3)负责拟定有关畜牧业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全县畜牧产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有效配置;负责对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实施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指导、监督畜牧业综合开发工作。
(4)负责制定畜牧产业化经营政策和畜牧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畜牧业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完善畜产品市场建设,搞好畜产品加工和流通。
(5)负责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指导无公害(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对畜禽饲养环境实施监督。
(6)负责全县畜牧有关科研课题的研究、技术推广,新技术的示范,畜牧科研成果的申报及畜牧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开发工作。
(7)依照《动物防疫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疫情发布并组织扑灭;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监督;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品质量检验;核准发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8)负责县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9)依照《草原法》负责管理全县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草原建设、改良、综合开发利用和草原防火管理,实施草原监督管理。
(10)负责全县饲料开发、利用及监测工作;监管饲料行业产品质量,对饲料行业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审理及移交立案。
(11)拟定全县种畜禽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县种畜禽生产和经营实施检查、监督管理;指导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
(12)负责全县畜牧业综合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工作。
(13)指导畜牧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科技交流;指导畜牧行业中介社团组织和学会、协会工作。
(14)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财务管理及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全县畜牧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1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实施主体】
延寿县畜牧局
【行政执法类型】
畜 牧
【授权行政执法机构】
延寿县畜牧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行政执法程序】
1、一般程序--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下达、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农业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送达《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在七日内送达--报县畜牧局备案。
2、听证程序(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对单位或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下三千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填写《申请听证登记表》)--延寿县畜牧局办公室受理、组织申请听证会--制作畜牧行政执法检查听证笔录--做出决定。
3、执法程序--(1)当事人在接到《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延寿畜牧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延寿县畜牧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县畜牧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延寿县畜牧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451---53024255
【办理地址】
延寿镇东公安街63号延寿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