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规划的目的
(二)编制规划的依据
(三)编制规划的基本原则
(四)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五)规划适用范围、期限、基准年
二、矿产资源现状和形势
(一)首轮规划评估
(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2015年规划目标
(三)2020年目标展望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规划勘查矿产及规划分区
(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三)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规划开采矿种及规划分区
(二)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四)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区
(二)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七、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二)依法行政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四)改善矿产资源投资环境
(五)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一、总则
(一)编制规划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认真实施《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与《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要求,编制《延寿县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指导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编制规划的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管理法》、《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延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为政策法规和规划依据。以延寿县矿产资源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为资源依据。
(三)编制规划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要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矿业政策、目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矿情、县情。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本县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布局,发挥资源优势,分工合作与联合发展相结合,提升矿山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形成本区特色矿业。
3.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的原则
加强资源保护,节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选冶综合回收率,综合勘查评价,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
4.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其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关系,尤其要重视对环境的影响。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从延寿县的县情、矿情出发,着力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加强重要成矿带,以铅锌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查,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优化矿业布局与结构,完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持续有力的资源保障。
(五)规划适用范围、期限、基准年
规划范围为延寿县所辖行政区域。延寿县辖5个镇、4个乡:延寿镇、六团镇、中和镇、加信镇、延河镇、安山乡、寿山乡、玉河乡、青川乡。
规划的基期为2008年,规划期为2009年至2015年,展望到2020年。
二、矿产资源现状和形势
(一)首轮规划评估
自2005年首轮延寿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强化了我县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宏观调控。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地质环境有所改善。通过建立和完善规划审查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力地保障了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一是矿产资源勘查呈现良性循环态势。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断加大,基础地质研究水平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矿产资源供应能力明显增强。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矿种开采总量得到有效调控。三是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改善。
(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1、地理位置与自然地理
(1)地理位置及交通
延寿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隶属哈尔滨市管辖,距哈尔滨180千米。全县面积3149.55平方千米。南、东南、西南与尚志市为邻,北和东北与方正县接壤,西北与宾县毗连。
延寿县交通便利,以公路运输为主,四通八达,铁(铁力)尚(尚志)公路贯穿延寿南北,南与滨绥公路301国道相接,北经方正县与通河县相接;延(延河)青(青阳)公路直通宾县;延中路直达亚布力镇,与滨绥国铁相接,延寿镇距尚志火车站40千米。各乡镇、农场、林场均有公路相通。
(2)自然地理景观
延寿县地处张广才岭西麓,其支脉蜿蜒本县东、南、西部,地势呈三面环山,地势北低,东南高,海拔高度在110-1000之间,最高峰为套环山,海拔1007米。北部为蚂蚁河河谷平原,土地肥沃,是主要农业区。
延寿县水系比较发达,最大河流有蚂蚁河,呈北东-南西纵贯延寿县中部,其支流有黄泥河、石头河、乌吉密河、东亮珠河、东柳树河、西柳树河及柳树河等河流,均属牡丹江水系。水库有新城水库,关门山水库及玉山水库等,总库容量为145.035万立方米。
本县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寒冷漫长,夏季炎热短促。年平均℃气温2.3℃,一月份最冷,平均气温-20.9℃,七月份最热,平均气温21.6℃,年降水量594mm,多集中在七、八月份,无霜期129天,日照2582小时。
(3)社会经济发展基础
延寿县辖5镇、4乡、106个行政村,486个自然屯。延寿镇系县人民政府驻地、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全县人口26.1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87‰,境内有汉、朝鲜、满、回等11个民族。延寿县以农业为主,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大豆等,经济作物有亚麻、烤烟、蔬菜等,粮食年总产量在6亿斤左右。土地总面积473.3万亩,耕地面积119万亩,草原12.9万亩。
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实现23.2亿元,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实现7.3亿元、6.1亿元、9.8亿元。加入工业增加值近6亿,2008年矿业产值实现200万元。
省级风景名胜区有延寿山庄和石城山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有省级石城山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申报省级的有新城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有延寿县水源地保护区及石门山自然保护区。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1、矿产资源概况
延寿县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6种,主要有煤、铁、锌、铅、黄铁矿、水晶、饰面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陶粒页岩、石墨、建筑用花岗岩、凝灰岩、高岭土、砖瓦用粘土、泥炭及矿泉水,矿床、矿点及矿化点共计52处。
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2种,主要有水泥用大理岩、陶粒用页岩。其中大理岩保有储量在滨东地区居第一位。
矿产资源特点:延寿县已发现的矿种虽多(16种),但可开发利用的矿种仅有4种,开发利用的矿产主要有水泥用大理岩、建筑用石材、砖瓦用粘土及矿泉水,且以建筑石材及砖瓦用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主。总体看来,能源矿产种类单一,只有石家沟煤矿点及穆家屯煤矿化点;金属矿产种类少,有铁及铅锌3种,铁为小型矿床,铅、锌为矿点或矿化点,分布在滨东有色金属鼓励勘查区内,因此尚有很大勘查潜力。而非金属矿产相对丰富、占矿业主要地位。陶粒页岩、水泥用大理岩和饰面用大理岩具有很大开采潜力。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完成了航磁异常检查、铅锌及铜锌矿化点检查及普查、铁矿点普查、石墨矿点检查、陶粒页岩详查、大理岩及水晶矿普查、煤矿勘探等找矿工作,基本查明本县矿产资源分布及资源储量。
已完成1/20、1/5万航空磁法测量,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基本查明本县区域地质背景。发现矿产地31处,其中矿床14处,中型7处,小型7处,其余17处均为矿点或矿化点。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2008年,延寿县共有矿山30家,16家正在开采,其余14家已停采或关闭。规模均为小型,工业总产值为364.23万元。
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分述如下:
(1)铁:小型矿床1处,探明资源储量9.40万吨(矿石),分布在长寿山,未开采利用。
(2)水泥用大理岩:中型矿床4处,小型矿床3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935万吨,主要分布在六团镇以北生产沟一带,有金河屯大理岩(小型)、双安屯大理岩(中型)、林家屯大理岩(小型)、延吉屯大理岩(小型)等矿床。其中林家屯大理岩已开采利用。而双安屯、金河屯、延吉屯大理岩矿早年曾开采利用,资源基本已近枯竭,现正在小规模开采利用,做烧制白灰原料。
(3)饰面用大理岩:中型矿床1处,资源储量为526万立方米,荒料率为29.9%,现正在小规模开采。
(4)陶粒页岩:中型矿床1处,资源量为692.55万立方米、矿体具有质量好、埋藏浅,易露天开采,分布在延河镇团山子一带,计划近期开采利用。
(5)矿泉水:目前已发现矿泉水产地有4处:中型1处,小型3处。分布在延寿镇北山、北岗、华炉及庆阳等地,允许开采量为1212立方米/日。现有矿泉水生产企业3家,年产值15万元。
此外,煤、铅、锌、高岭土、石墨、水晶与黄铁矿7矿产均为矿点、矿化点,暂无开采利用价值。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延寿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在矿业开发过程中,长期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水源、土壤污染,地下水资源减少,地面存在沉降与塌陷隐患,周围的植被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5、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找矿靶区、找矿远景区少,加之国家投放地质矿产勘查资金少,勘查程度低,勘查滞后于开发。
(2)矿业开发结构不合理。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生产效率低等问题,矿产开发为粗放式。
(3)环保意识淡薄,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
(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
以2008 年矿山产能和全县的需求量为基数,对16种矿产品“十二五”,期间的产量、储量保证程度、需求量进行了预测。就矿山企业的自身保证程度而言,水泥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砖瓦用粘土、矿泉水保证程度较高,服务年限均可超过15 年;煤、铁等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的保有储量缺口较大。就全县矿产品需求量而言,煤、铁的缺口很大,需大量外购;水泥用大理岩、陶粒用页岩、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矿泉水的产需量将有较大提高,产品以满足当地消费为主,有较可靠的资源保证。
(1)水泥用大理岩:2008年有生产企业3家,年产量2.74万吨。到2015年,产需量将有较大提高,产品以满足本地消费为主,有较可靠的资源保证。
(2)建筑用花岗岩:2008年有生产企业15个,年产量5.67万立方米,满足本地需求有余,有较丰富的资源保证。
(3)砖瓦用粘土:2008年有粘土制砖厂5家,年产量2.11万吨,现在基本满足本地需求。
(4)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1212立方米/日。2008年有矿泉水生产企业3家,资源丰富,应扩大市场销售空间。
(5)陶粒用页岩:资源丰富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计划近期开发利用。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中,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矿产资源优势,立足本县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构筑与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相协调的矿业发展模式,发展“规模-集约-生态型”矿业经济;地质勘查工作的基础性、前瞻性作用得到加强,主要矿产的接续资源储量与保证程度有较大提高,建立较稳定、安全、经济的矿产资源供需体系,形成在哈尔滨市有较重要地位的建材等开发生产基地和新型矿业经济发展格局。
(二)2015年规划目标
1.基础地质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得到加强
完成国家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下达的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任务,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程度得到提高,争取新发现能源、金属找矿远景区、找矿靶区与矿产地,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加大主要矿产地的详查、勘探力度,提升资源储量级别,提高保有储量比例,为重点矿山企业提供资源保障;矿产资源的质量和结构得到初步改善。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得到调控
根据县情、矿情需要,在规划期内,全县建筑用石生产在现有资源量的前提下,年产5.67万立方米(2008年为基期年),至2015年(目标期)产量达30万立方米。粘土矿的企业数量则保持在现有的7或者小于7。其它制砖企业转型为空心粘土砖和草砖制砖企业。对矿泉水矿山企业要予以支持和鼓励开发,到2015年产矿泉水增长100%以上。矿泉水矿山企业数量,由现在3家增为5家。水泥用大理岩2015年(目标期)年产量4万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得到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得到迅猛发展,粘土实心砖由于其体积小、重量大、保温性能欠佳,难以适应建筑发展的需要,而新型建筑材料页岩产品的发展空间却在不断扩大。陶粒页岩矿位于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村,距301国道20公里,与铁通公路相连。2005年3月,黑龙江地质勘查技术院探明详查区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为692.55万立方米,推断矿床的内蕴经济资源量达3.9亿立方米。埋藏浅,易开采。陶粒页岩通过高温焙烧,膨化而成页岩陶粒,具有轻质、高强、导热系数低、吸水率小、不会风化、价廉物美、绿色环保、容易制作等优点,成为制作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吸音降噪之新型墙体的理想材料。国家已公布在2007年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陶粒页岩及生产轻体切块将成为热点建筑材料,供应哈尔滨及周边市场,前景广阔。预计到2015年,产量将达到一定规模。
在满足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鼓励矿泉水企业大力发展,到2015年产量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在砖瓦用粘土矿开发中,允许产量大、质量高、效益好,为县域经济贡献大的矿山企业加大开发利用空心砖瓦用粘土矿资源的力度,适度集中,实现规模化开采和布局优化,避免乱采滥挖,防止恶性竞争,并政策倾斜鼓励研制和推广开发草砖,使产业结构的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逐步走上“少、精、大、强”的健康发展轨道。
对已探明水泥用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及建筑用花岗岩要加大开发力度,产量应逐年提高,力争满足市场基本需求。
长寿山铁矿资源储量9.4万吨,鼓励开采。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达标
在“谁开发,谁保护”和“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下,到2015年全县所有矿山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达标。
(三)2020年目标展望
1、基础地质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勘查程度显著提高继续推进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1:5万区域矿产调查工作覆盖率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领域进一步扩 展,勘查重点进一步突出。优势矿产油页岩、陶粒页岩、大理岩等矿产勘查得到加强。
2.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更加活跃;矿政管理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
3.矿山规模、矿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到位,更趋合理;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系列化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能源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建成1个矿产品开发基地、2大优势矿种产业群;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取得新进展。
4.2020年全县矿山企业都达到自觉的边开发边治理的常规态势,再无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欠账,各矿山企业都成为园林化、生态化绿色企业。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规划勘查矿产及规划分区
1.鼓励勘查的矿产和鼓励勘查区。
鼓励勘查矿泉水、水泥用大理岩、铁、地热、油页岩等。划出生产沟铜铅锌金鼓励勘查区(GK1)和长寿山铁锌矿鼓励勘查区(GK2),总面积215.35平方千米,。
在矿业权总量指标控制下,对鼓励勘查区优先投放探矿权;优先安排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大区域综合勘查;优先安排省内紧缺矿产勘查和危机矿山接续找矿。
2.禁止勘查的矿产和禁止勘查区。
禁止勘查湿地中的泥炭。
划出石城山森林公园禁止勘查区(JK1)、新城水库禁止勘查区(JK2),总面积188.34平方千米。
地质灾害危险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禁止勘查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内;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水库、重要水源地等一定范围内,均为禁止勘查区。禁止勘查区内禁止勘查所有矿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和《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已安排的“十二五”期间的地质调查及矿产调查评价工作,我县要积极配合,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促进其全面完成。
“十二五”期间,我县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力度,进一步摸清我县矿产资源家底,把陶粒用页岩、大理岩和油页岩作为重点矿种;本着“为矿山企业解决资源危机,为地方脱贫,对市场急需矿种和有望实现找矿突破项目优先安排”的原则,划定出团山-富民油页岩预查区(YYC1)和依舒断裂地热资源普查区(RPC1),一个预查区和普查区,总面积3009平方千米。
(三)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
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业绩、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及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探矿权、采矿权人拥有矿业权的个数、矿种要与其注册资金和资信能力相匹配。
我县将同时提高勘查项目年度最低投入标准,严格探矿权延续条件,积极探索实行探矿权延续登记退出机制。对于取得探矿权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矿山建设达不到开发方案设计规模和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的矿业权人,除不再对其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暂停其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资格外,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规划开采矿种及规划分区
——鼓励开采的矿产和鼓励开采区。鼓励开采水泥用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陶粒页岩和铅锌等有色金属。全县共划分出鼓励开采区3个,即“生产沟水泥用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鼓励开采区(GC1)”,面积为119.13平方千米,团山子陶粒页岩鼓励开采区(GC2)”,面积为27.81平方千米,共和-新发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鼓励开采区(GC3)”,面积为259.17平方千米。
在矿业权总量指标调控下,对鼓励开采区优先投放采矿权;优先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开发;优先安排县内紧缺、急需矿产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约、节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禁止开采的矿产和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泥炭。
省级(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铁路、国道、省道一定范围内;文物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国家明令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生态功能区,均为禁止开采区。全县共划分出禁止开采区2个,即“石城山森林公园禁止开采区(JC1)”,面积为411.64平方千米,新城水库禁止开采区(JC2)”,面积为99.62平方千米。禁止开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矿活动。
(二)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坚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配置为主,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
到2015年,建筑用花岗岩产量30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产量将控制在0.7万吨之内,水泥用大理岩产量4万吨,饰面用大理岩产量1万立方米,矿泉水产量0.5万立方米,2020年,建筑用花岗岩产量将达到40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全部转型,水泥用大理岩产量5万吨,饰面用大理岩产量1.5万立方米,矿泉水产量1万立方米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规划分区需根据延寿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供需规律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并遵循划定规划区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准入原则;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矿产开发与相关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原则;遵循资源分布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延寿县主要矿产开发及保护,予以合理规划布局。
其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首先在落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部署的前提下,针对延寿县矿产资源的产出特点和开发形成的格局,结合地域特点,按照延寿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矿产的需要,采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所取舍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要优先突出陶粒页岩、水泥用大理岩和矿泉水等优势矿种为重点的开发。依据开发的需要,加强矿山建设,增大矿石产量。在重点突出上述矿产开发布局的同时,根据资源与市场需求的实际,进行必要的开发布局。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调整矿山规模结构。为使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相适应,保证骨干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禁大矿滥开、一矿多开,小矿乱开。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通过联合、兼并、租赁、股分合作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重组、优化构建规模化、集约化的矿山企业。借鉴松江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宾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的经验,积极引导水泥用大理岩、建筑用石、陶粒用页岩、建筑用砂等矿种之小型矿山的整改、重组,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骨干的矿业发展格局。
——调整优化矿产品结构。调整生产加工环节的资源配置结构,加快科技创新,积极培育和研发新产品,努力调整衰退产业。重点是新产品的研发,增强精、深、细产品的加工和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鼓励开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矿产项目,禁止《属于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中的矿产项目。淘汰落后的原字号产品,努力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
(五)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申请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要与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开采矿种和区位要与黑龙江省矿业布局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分区协调一致。
2.有符合规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要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
4.具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及其它资质条件。
5.有符合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与矿山建设、开发同步实施的计划。
6.必须有开办矿山的依据和经审查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对新建矿山企业严格其资质条件,禁止生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列入的生产工艺和产品。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区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
我县共划出2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即“石城山森林公园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ZB1))”和“新城水库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ZB2)”,面积共为153.1公顷。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内,要逐步关闭现有生产矿山,并尽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和恢复。不再审查批准进入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核心区、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区及古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矿产勘查(详查、勘探)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2.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
根据省级和哈尔滨市级规划,我县共划出1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即“青山-桃李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
《规划》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是我县矿山集中分布的区域。区内生产和新建矿山企业必须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估报告”的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与治理。闭坑矿山,其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对被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并经省国土资源、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要积极争取政府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二)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严格实行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准入制度。采矿权人申办采矿许可证,应向采矿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并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采矿权人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依据要充分,内容要全面,方法要科学,措施要适当,效果要达标,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备案并监督实施。
(3)矿山开工前或开工初期,应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对矿山负责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行政、技术人员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素质,做好环保工作。
(4)矿山在开工建设前,采矿权人应向当地公众公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和采取的治理措施,认真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权。
2.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1)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监督实施。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严格监督“三废”达标排放,控制或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减轻矿山“三废”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鼓励矿山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采选设备的技术改造。矿山企业必须保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强残土管理,促进残土资源化利用,减少残土堆积量,减轻、消除对环境的影响与对土地的压占。对矿山闲置土地和固体废物堆积场等,加强绿化工作,美化环境,防止水土侵蚀及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2)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定期进行矿区巡查,广泛听取公众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采矿权人沟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及矿山地质环境通报制度。
3.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1)对采矿权已经灭失无责任人的闭坑矿山,应进行矿山地质环境遗留问题专项调查,全面掌握闭坑矿山的空间分布及地质环境影响程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存在问题的大小与轻重缓急,结合国家投入和地方财力,有计划分阶段地部署闭坑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矿山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要积极探索矿山复垦绿化的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率。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其治理成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或为建设用地、公共绿地、旅游娱乐用地等。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落实省级和哈尔滨市规划所划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局部细化。
根据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并分阶段做出工作安排和部署。遵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整体优化、以点带面”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2009年部署安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项目1个,总治理面积0.27平方千米。预计到2015年,实施重点治理工程3项,治理面积2平方千米。
七、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为实现延寿县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科技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确保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本《规划》是延寿县人民政府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同级专项规划和行业性矿业资源规划的依据。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责任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并将《规划》实施的好与差作为考核主管部门领导业绩的重要依据,列入领导的责任制中,定期考核。
延寿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延寿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本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延寿县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本规划,严格按各项规定要求进行。规划经批准后,要进行公告并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申请的预审制度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审制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及其管理,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对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小规模矿山。对重点限采区,原则上不批准新的采矿权,也暂不允许变更现有采矿权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禁止开采区内不批准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但可进行地质调查评价。对禁采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要逐步关闭。审批机关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二)依法行政
随着改革的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各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延寿县实际制定相应的矿产资源保护、矿产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业权评估机制资格申请和评估结果确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其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标准,逐步健全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矿业权人和社会公众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而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违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科研机构的积极性,争取国家支持,扩大合作领域,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应用,为提高矿产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引导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鼓励组建大型矿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依靠科技进步,以高新技术为驱动力,突破传统的作业方式,应用先进的采、选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三率”指标和综合利用率,推动资源利用向纵深发展。
鼓励开展新型工业矿物原料的开发利用研究;伴生、共生矿物的综合回收;“三废”利用技术研究;矿山废弃物资源化的再利用技术、土地复垦技术等。
加强矿业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重点培养和引进技术型、管理型和具有开拓意识的复合型人才;营造人才的集聚机制,以事业、感情和待遇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加强矿业职工队伍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建立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推广应用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技术,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重点矿区资源储量增减、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动态及科技信息,研究矿产资源的可供性。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政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四)改善矿产资源投资环境
积极改善矿产资源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国内外投资主体参与全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要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和省上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凡《规划》中确定的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经费补助项目及其它经费,在全县境内进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以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为杠杆,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贯彻矿业产业政策,推进矿业产业、技术、组织结构的调整,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提高矿业活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采用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规划管理系统的分析与查询功能,辅助规划管理决策功能和规划实施信息反馈和监控功能,不断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益和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地质数据汇交制度及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范围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及时为县人民政府宏观调控矿业经济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