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延寿县审计局
【职 能】
根据《审计法》规定,县审计局主管全县的审计工作,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制订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县审计制度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向县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报告以及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3、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县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6、县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县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对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六)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七)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县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的财务统计报表,并负责政策研究草拟、修改文件、反映情况、编辑审计信息和承担文书、档案及日常机关事务管理和财务等工作。
(二)财金审计室
负责本级以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调查等工作。
(三)经贸审计室
负责对县直工交、商贸系统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及审计调查等工作。
(四)农林审计室
负责审计全县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效益等工作。
(五)文行审计室
负责审计监督全县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各项基金和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六)经责审计室
负责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原县“三定”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室主任为副科级配置)。
(七)法制审理室
负责审计法规宣传,组织对各股室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各种审计业务文书,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办理举报事项查处等工作。
【联系电话】
0451---5302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