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职 能】
县编委办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统一管理全县党政机关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县直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县直各部门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全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及调整建议。
(三)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配置与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和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其它部门之间、与乡镇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全县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认定意见。
(四)审核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机构设置、调整及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检察院、县法院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核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审核县直党政机关股级以上机构以及乡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对各类开发区、保护区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提出意见。
(五)牵头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拟订全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标准,审核全县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和机制;审核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正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立和乡镇股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同时对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提出意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和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县直部门、乡镇领导班子职数建议;提出县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数设置意见。
(七)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制度。
(八)负责县机构编制文件的起草、呈报、制发、归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机构编制数据信息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办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编委会和编委办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县编委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机构编制综合管理股
负责拟订县党群机关、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负责对县党群机关、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科级、股级领导职数提出意见;负责拟订全县行政、事业、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及分配方案;负责对县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拨款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机构、差额补助事业机构变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提出意见。负责拟订县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负责对县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处、科级领导职数提出意见;负责拟订全县事业编制分配方案和总量控制标准。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非营利性机构“政务”“公益”中文域名的注册审核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县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和职能配置、机构设立、编制和领导指数核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随意增加机构职能或变更机构名称的行为提出查处纠正意见;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来信来访,并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和工勤人员调入的审核工作;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管理范围的人员编制的审核工作。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负责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县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依法保护本县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法人培训工作。
【电话】
0451---5302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