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三)高度
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项,电
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
【申请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符合《电力法》和《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办理条件: 1.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工程项
目符合政府规划,项目建设手续齐全; 3.施工方案制定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并取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认可; 4.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
位签订了保障电力设施的作业安全协议。 二、所需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2.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施工单位与电
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相关协议; 4.施工方案及相关电力设施专家论证材料。
【办理材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相关协议、施工方案及相关电力设施
专家论证材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吉盛路 43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272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延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审
批办公室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延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退回申请。 2、申报条
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延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3、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延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局
长办公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延寿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在受理申请20日内作出批准施工的行政许可决定。 4、通知申请人领取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通知单或邮寄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