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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2

【事项名称】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

关批准应当终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九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

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五)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

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4、《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

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

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规定材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3784

【办理流程】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需要现场核查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听取意见的,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需要组织听证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或者相关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