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审批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
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
者备案。
【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
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
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办理材料】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房屋证明文件、室内平面图、改建、扩建申请表
、消防安全书面文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6890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
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
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
实地检查,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情况登记表》。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放许可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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