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
电影行政部门备案。”,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
政部门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
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书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任职证明及专业人员资料、相关放映设备清单、《申请电影放映许可证申请表》
、电影放映单位章程、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验资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6890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
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的当场爱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
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
实地检查,填写《现场检查情况登记表》。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60个工作日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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