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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修正):“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

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

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

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02月0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音

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

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

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

号2015年08月28日修正):“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

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 第10号):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

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办理材料】

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街区平面图、室内平面图、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6890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2.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现场检查4.符合条例的,20个工作日内

作出批准决定,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