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58号):“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
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
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
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158项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下放
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58号):“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
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
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
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
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
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
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
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
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 (三)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
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游
艺娱乐场所 1.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
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
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办理材料】
申请登记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提交《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游艺娱乐场所提交《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需签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
织机构和章程、身份证明和书面声明、房屋使用证明、街区平面图、室内平面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环保出具的批准文件、
游艺娱乐场所还应提交《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6890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
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的当场爱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
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
实地检查,填写《现场检查情况登记表》。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书》。 5.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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