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2.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
面声明。
【办理材料】
申请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明、身份证明、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6890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
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
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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