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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2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

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2004】第16号):“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开展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的单位应当接受省农业机械

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的有关农业机械安全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 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第41号令):“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

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

【申请条件】

农业部第41号令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

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

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 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 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

,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 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

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

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

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

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教学设备清单、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组织管理制度、生

源预测情况。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东同庆街街 110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3340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

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将退回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上一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审

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前,将现场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评审合格的,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应

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培训许可证。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及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