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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1

 

【事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领取临时通行牌证。”,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办理材料】

《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拖拉机来历证明、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上道路行使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证、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东同庆街街110号、延寿县泰山路 100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2133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审批发证;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内容,再次进行申请。


【附件下载】


 

落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