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99年4月15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99年4月15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办理材料】
许可申请(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组织机构代码、承若书)。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 21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4705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法制股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法制股在3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股将退回申请。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法制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后和评审通过后,经法制股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法制股在1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