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材料】
工商执照、技术人员汇总表和相应职业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设备外协合同书(协议书)、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平面图、企业及主修车间外景照片、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街 19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388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汽修股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汽修股在3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汽修股将退回申请。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汽修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后和评审通过后,经汽修股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汽修股在1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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