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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报告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4、进站意向书5、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复印件6、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大照原件、复印件8、行驶证原件、复印件9、车辆内外照片10、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平等表11、车辆燃油消耗达标车型核查报告1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原件、复印件13、GPS安装使用证明14、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单原件、复印件15、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6、驾驶员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原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泰山路 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388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客运股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客运股在3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股将退回申请。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客运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后和评审通过后,经客运股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客运股在1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