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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申请条件】

授权范围内的事务

【办理材料】

竣工验收单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 187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3642

【办理流程】

工程项目完工后通过延寿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