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申请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业人员健康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1929
【办理流程】
申请---现场核查---产品检验---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