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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行政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2

 


【事项名称】

广告经营许可行政审批

【设定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6号令):“《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6号令)第二条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 事业单位;(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4号令)468项保留县级广告经营许可审批权力”。

【申请条件】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材料】

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街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8013

【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3、工商管理机关自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