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人身份证、房产证或租房凭证、法人一寸或二寸相片。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683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