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它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8、《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办理材料】
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工业园区泰山路 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8085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预先核名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告知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