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1月13日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申请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
【办理材料】
个人简历(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证书证明(拟办企业相应药学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学历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拟经营药品的范围及类别材料、拟设营业常需哦、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398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2.现场踏查 3.内部审批 4.窗口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