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01年1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140号)第二条形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9项 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1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下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82项特种设备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01年1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140号)第二条形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9项 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1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下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82项特种设备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材料】
本人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证件复审表、体检报告、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规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的培训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东公安路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8020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