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办理材料】
申请表(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公安街街 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13796773666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