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专项保护规划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申请条件】
代表性项目申报条件:符合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传承人申报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办理材料】
申报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县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项目申报书要求内容与详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北吉盛路路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报告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3.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各县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对入选项目进行公示;3.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入选项目名单上报延寿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收录于延寿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