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3、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
【办理材料】
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放许可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附件下载】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