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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1

 

【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承办)。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不得影响和危害文物安全; 3.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历史风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规模、投资额度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范围内进行他建、钻探、挖掘作业的征求意见文件或批示、工程作业的说明材料及工程施工方案、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相关方面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工程地形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文物考古专业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用地的文物调勘工作报告。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同时上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证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放许可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附件下载】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