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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1

 

【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修缮; 2.修缮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制定并经过审批; 3.修缮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办理材料】

申请书、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或二级资质证书。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证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放许可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附件下载】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