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1、必须具备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2、获得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制定确保文物安全的保护措施方案; 4、获得文物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址保护方案的初审意见。
【办理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工程图和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方案、文物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址保护方案的初审意见、文物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申请材料报件(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挂牌保护单位原件3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2、工程图和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原件1份);4、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方案(原件1份);5、文物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址保护方案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6、文物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7、申请材料报件(原件)数量: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挂牌保护单位原件3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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