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审核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01日通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1.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物管理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验收证书》; 5.发放验收证书: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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