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下发)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170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申请条件】
1.具备宗教知识;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遵守本宗教教规教义; 3.人品好、作风好,在信教群众中有威信。
【办理材料】
全县性宗教团体的申请书(应包括拟任人选的情况简介,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全县性宗教团体代表大会的选举情况等)、拟任人选的个人简历、拟任人选证件、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82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 2,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踏查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现场踏查。时限:30个工作日。 3,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转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决定,并说明理由。 4,将初步审查意见转报或上报相关行政机关。 5,审批通过发放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