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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申请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证明。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 4.配备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只经营杂粮的收购者应当拥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证明,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提示: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粮食收购资金证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证明)、存储粮食场地,仓库证明(存储1000吨以上粮食场地和3000吨以上仓库证明)、保管员,化验员资格证书(省级以上考试合格粮食质量检验和粮食保管专业技术人员)、计量器具和检化验仪器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街 40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0100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商务粮食局调控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调控股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补齐材料通知;逾期未补齐材料或者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继续办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调控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认定和审核。经审查符合法规条件的,由调控股在1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附件下载】

 

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所需材料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