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办理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2寸本人照片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路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0749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