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申请条件】
县内自然人
【办理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716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站务会评审承办股室实地踏查3.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