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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请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办理材料】

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1、兴建建设工程的理由和批准文件;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主要领导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电子文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北吉盛路 9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9860

【办理流程】

 

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流程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