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09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8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实施机关: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1.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窗口办理 1.书面申请报告;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5.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办理材料】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相关申请报告、证明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北吉盛路 9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7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9860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下达材料补充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审查部门、事业股和主管局长进行初步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