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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2013年11月6日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建水厂、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

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标准及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承租合同、供水场所周围总平面图(水厂需提供生产场所周围30 米内环境情况图)、供水场所

平面图、剖面图,内部平面图(标明绘图比例、尺寸)、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图、由依法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验检测全项评价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饮水消毒、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贮水容器清洗消毒卡、企业饮水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度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 23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4355

【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经办人受理——资料审查——卫生监督员现场踏查——经办人出具现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局长审批——窗口证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