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
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证》,方可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一)有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确认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或采种林分;(二)有熟悉林木种子生产、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设
备和场所。
【办理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名单各一份。
【办理地点】
延寿镇西同庆街街 15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932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想向林业局种苗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①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种子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证
明。提交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林业局种苗站在5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不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林业局种苗站退回申请。 2、申报材
料符合要求的,林业局种苗站在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地核实情况。符合要求5天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