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许可;二、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属国有林场等单位采伐林木许可;三、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林场等单位采伐林木许可;四、省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林场等单位采伐许可;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许可。 ”,2、《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二)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第326项“林木采伐许可”实施
主体: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许可;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县属国有林场等单位采伐林木许可;三、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林场等单位采伐林木许可;四、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林场
等单位采伐许可;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许可”。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 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
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 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
点、林种、林况、面积、蓄 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 时间等内容
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 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
【办理材料】
《林权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及身份证、采伐申请内容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森林采伐
作业设计及说明书、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
验收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街 15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932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①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②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单位或集体的采伐申请提交对承办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申请材料不全,资源林政股在2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补正,资源林政股退回申请。 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林业局总站在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调查,形成采伐作业设计,资源林政股在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地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资源林政股在5日内报林业局领导审核,作出准予采伐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