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
恢复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
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
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
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
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
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
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建设用地目的、位置、面积、使用林地基本情况等、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林地权属证书;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
他补偿证明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街 15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932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①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②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单位或集体的采伐
申请提交对承办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③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④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
状调查表.申请材料不全,资源林政股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补正,资源林政股退回申请。 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在
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由资源林政股公示在5个工作日。呈报报林业局领导审核,作出准予采伐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