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17〕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精神,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优化防雷行政许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监管责任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监管。对已由气象部门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统一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管理。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各区县(市)政府承担本地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全面推进防雷安全责任落实落靠。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指标管理体系,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完善防雷安全管理综合执法机制。要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雷安全监管公共财政保障和投入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为有关部门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并将本辖区内相关防雷技术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
(二)各级气象部门承担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认真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并予以公开。在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防雷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中,由产权单位负责已投入使用房屋及市政工程防雷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日常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督促各企业(单位)建立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机制,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和检测,不断提升防雷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雷行政许可、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相关要求。市气象部门要会同市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