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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2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1项“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人大党委会公告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人大党委会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 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9月27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第四十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取得《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条件】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 1、车辆行驶证; 2、道路运输证; 3、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产品合格证。 (二)建筑垃圾排放: 1、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施工许可证; 3、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有所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委托清运合同; 4、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1、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2、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3、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经营处理场地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申请、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所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复印件;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委托清运合同、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朝阳路 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760

【办理流程】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的申请; 2、车辆行驶证; 3、道路运输证; 4、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产品合格证。 (二)建筑垃圾排放: 1、建筑垃圾排放的申请; 2、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施工许可证; 4、工程图纸; 5、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所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复印件;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委托清运合同; 6、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1、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申请; 2、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3、处理场地的坐标图、场地布局图; 4、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5、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6、经营处理场地需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