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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户外设施、条幅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2

【事项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户外设施、条幅审批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2号):“第五十条第(九)项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申请条件】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办理条件: 1.申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拥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 利用业主共有的居住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以上材料还应当具备: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及安全影响评估分析;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3.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仅限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 (三)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具备: 1.申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办理材料】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设置户外设施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要有特许证)、法人身份证、载体证明、牌匾电脑制作彩色效果图、相邻关系同意证明(如无争议可免)。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朝阳路 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6117

【办理流程】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 1.按照规范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利用业主共有的居住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以上材料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及安全影响评估分析;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3.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责任单位、责任人; 4.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仅限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 (三)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4.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