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二款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项目申报所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建设项目简介与必要性、上级批复文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额度,项目建设后起到的具体作用。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吉盛路 7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519
【办理流程】
申请——股室受理、初审——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