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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含河道采砂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4-12

【事项名称】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含河道采砂许可)

【设定依据】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4年6月13日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堆放物料;(二)在滩地和冰面设置游乐及为其服务的设施;(三)爆破、钻探、挖洞、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等;(四)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4、《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机构。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申请条件】

1.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 2.符合城市防洪和城市总体规划。

【办理材料】

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平面图、评价报告、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路 2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8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0556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水务局河道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河道站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河道站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河道站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河道站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务局在1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鉴定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除此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告知行政相对人。

 

【附件下载】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含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