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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4-12

【事项名称】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第二部分 进一步明确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权限。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征收的原则。

【申请条件】

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2、需要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已经编制并经审查。

【办理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办理取水许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公安街街 2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1884502987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水资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水资办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水资办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水资办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水资办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资办在1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鉴定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除此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告知行政相对人。


【附件下载】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