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35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3号):“附表第26项”。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按批准方案建成; 2.建设项目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手续完备及竣工资料齐备,符合要求。
【办理材料】
竣工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设计等相关报告及质量监督部门意见等、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履行情况。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公安街街 2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13936365959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水务局质量监督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质量监督站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站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质量监督站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水务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质量监督站在1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鉴定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除此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告知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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