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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审批、验收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审批、验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办理材料】

建设单位(业主)提交审批申请书(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项目批复(核准)文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公安街街 2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7572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水务局水保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水保办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水保办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水保办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水保办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务局在1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鉴定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除此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告知行政相对人。


【附件下载】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审批、验收行政许可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