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医疗广告审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5〕211号) 一、明确医疗广告审查权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申请条件】
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街 23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3729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