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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医疗广告审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5-03

【事项名称】

权限内医疗广告审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5〕211号) 一、明确医疗广告审查权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申请条件】

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街 23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3729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