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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5-24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办理材料】

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需提供:经市(行署)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街 23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3269

【办理流程】

申请——街道乡镇计生办经办人受理——经办人初审————县卫计局审批----合格者主管局长签发再生育审批意见。